运行管理
仪器设备管理制定
发布时间:2015-05-01
一、系设系级财产管理员,各教研组、研究室、实验室设财产管理员。财产管理员在实验室主任(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对本实验室的固定资产以及各类物资实施管理,严格执行“清华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处理规定”。
二、订购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设备,需填写《清华大学仪器订购审批单》,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签订订货合同。凭订货合同办理请款手续。
三、凡属本室新购设备(无论经费来源,只要产权归本室)应及时验收并建立账、卡,贴上标签。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保管措施。
四、仪器设备借用到系外单位,借用单位需凭单位介绍信,填写《清华大学仪器设备借据》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仪器保管人登记后方可借出。
五、仪器设备调拨、报废、多余物资上缴,必须填写相应的申请表,经实验室主任、财产管理员签字后上报系财产管理员办理相关手续,经校实验室与设备处批准后方能进行财务处理。经校国有资产办公室有价调拨的设备款,经系财务科转拨给调拨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否则除没收所得款项外,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实验室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工作,保证账物卡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