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管理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15-05-01
一、财产管理员在实验室主任(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及各类物资实施管理,严格执行“清华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处理规定”。
二、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所在单位应及时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应及时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由实验室主任同财产管理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系行政办公室,由系务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实验室与设备处备案。
三、经实验室主任、试验技术人员、财产管理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凡属非责任的事故,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以防再犯。
四、对违反操作规程或丢失仪器设备造成责任事故者,必须由当事人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由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等组成的事故鉴定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系主管领导,系务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给责任事故者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2.由直接责任者负责修复仪器并交纳个人赔偿(原价乘折旧率0.5乘0.1~1)。
3.情节严重者,经系务会决定,对责任人处以罚款(扣发奖金、津贴或工资)。
五、收入的赔偿费用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或仪器设备更新费用的补充。